还是一条跟法律有关的新闻。去年9月,在吕岭小区金岭园,两个男孩先后被没有及时维修的户外健身器材夹断了手指。事后,伤者把小区物业--住总物业管理公司和吕岭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出判决。
去年9月15号和16号,连续有两名男孩在吕岭小区金岭园的户外健身器材上玩耍时发生意外。两个孩子都是把手指伸进健身器材上螺丝松脱的小孔中,当健身器材一动,孩子的手指末节就被夹断了。
法院审理查明,金岭园里的健身器材是以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形式购买的。根据2004年5月11号签订的这份协议书,湖里区文化体育局代表国家和政府,把健身器材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转移给了吕岭社区全体居民。两被告吕岭社区居委会和住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社区全体居民的代表接受捐赠,并非健身器材的所有人。
在健身器材管理人的判定上,法院认为,住总物业公司作为社区居民代表之一接受捐赠,并同意把健身器材安装在他管理服务的吕岭小区里,这些器材就应当归入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被告住总物业负有主要的管理义务。吕岭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不承担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的直接管理、养护和维修,但对物业在小区内的管理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而两被告都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另外,法院认为,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他们的监护人没有在一旁进行指导和看护,对原告的损失也要承担20%的责任。
综合以上这些理由,湖里区人民法院根据伤情不同,认定两原告的经济损失分别为4万4千多元和8千7百多元。其中,被告住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吕岭社区居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